判角之人,比于左足少阳,少阳之下栝栝然。《灵枢经·阴阳二十五人第六十四》

素问·五常政大论》:少角与判商同。注:判,半也。

参考文献

钱超尘主编《清儒<黄帝内经>训诂校勘文集》(p.158),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,2017年1月第1版